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至95年1月12日止,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