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告 陳瑋婕

被告 李星成

上列被告李星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蕙伶

法官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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