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春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1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