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日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6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650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日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4年5月2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9650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64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11月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978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4年5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而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650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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