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在桃園縣○○鄉○○路旁將 韓進松 之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侵占
入己乙節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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