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劉秀香 被告 張銘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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