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97號聲請人 蔡宗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洪政廷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所請求之15張本票請求付款及各張本票提示之日期。(所提15張本票到期日均空白未載明,聲請狀載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到期日不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