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蔡佩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薛新發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0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0五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原告,該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105年5月24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鈞院曾詢問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及其他到庭被告有無意願價購共有人持分,上開被告對此之相關陳述並未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為瞭解渠等所述內容、有無陳述明確土地價格,聲請交付該案於104年12月29日、105年5月24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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