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被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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