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交簡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埔交簡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適用之法律部分,應補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適用之法律部分,漏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予補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