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四)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㈣字第4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被上訴人丙○○(原名 蘇振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