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55號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許朝財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福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24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國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