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朱書賢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173元,及其中新
臺幣135477元自民國97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丙○○、乙○○如於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以新臺幣1511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丙○○於民國(以下同)94年7月6日、96年6月14日
,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並邀同被告乙○○辦理附卡。依約被告丙○○、乙○○
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
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
息。截至97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及其中本金135477元未按期繳付。
(二)被告至97年10月21日止,帳款尚餘151173元及其中本金13
547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
催討無效。
(三)原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20日變更為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
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核准函、債
權明細查報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信用卡申請書(即附
卡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書(即正卡0000000000
000000)、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則於
異議狀空言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金額及原因事實理由容有爭執
,且被告乙○○係附卡持有人亦非刷卡人,然嗣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
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向原告借款,
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一節,已如前
述,而被告乙○○既為被告丙○○之連帶保證人,揆之上開
說明,則被告等對原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
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