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4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30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97年間曾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裁處罰金執行完畢,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98年3月1日22時1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善化鎮嘉北里南二高9號函洞下。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
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林儀興 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