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30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逾期狀況│逾期手續費│逾期狀況│逾期手續費│├───────┼───────┼───────┼───────┤│逾期在29天內│新臺幣300元│逾期在149天內│新臺幣700元│├───────┼───────┼───────┼───────┤│逾期在59天內│新臺幣400元│逾期在179天內│新臺幣800元│├───────┼───────┼───────┼───────┤│逾期在89天內│新臺幣500元│逾期在180天以│新臺幣900元│├───────┼───────┤上│││逾期在119天內│新臺幣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