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52歲民.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38條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或數款規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