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0000000.
乙0000000.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戊○○
3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000000000000000000(美國籍,男,0000年0月0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乙000000000000000(美國籍,女,0000年00月0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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