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29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8月1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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