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3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 告 蔡承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
原告為承受營業之既存銀行,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函文可稽。
㈡緣被告蔡承潔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若
逾期清償,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依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㈢被告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信用貸款
,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若逾期清償,則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㈣詎被告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二十萬
四千一百四十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一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一件、帳務資料查詢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一件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帳務資料查詢一件、請
求金額計算表一件、交易明細帳單一疊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
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被告已經申請前置協商,已經受理,但還沒收到
裁定等語置辯。
三、證據:無。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滿福貸約定書第二
十三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
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主請求金額為二十萬六千五百四
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言詞
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十萬四千一百四十元,滯納
金二千四百元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影本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帳務資料查詢一件、信
用卡約定條款一件、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帳務
資料查詢一件、請求金額計算表一件、交易明細帳單一疊及
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到
庭亦未爭執證物真正,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雖辯稱其
已聲請前置協商云云,然上揭協商程序尚未法院裁定准許,
是被告所辯,尚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十萬四
千一百四十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合計2,21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帳務編號00000000│9,714元│9,092元│15│107年12月3日│
│00000000號之信用│││││
│卡│││││
├────────┼───────┼─────┼───┼──────┤
│帳務編號00000000│194,426元│64,308元│4.99│107年12月3日│
│00000000號之信用│││││
│貸款│├─────┼───┼──────┤
│││126,052元│5.99│107年12月3日│
││││││
└────────┴───────┴─────┴───┴──────┘
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