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6號
原   告  鄭慧伶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進鍾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8,688元,應繳裁判費60,49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99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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