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2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秀蘊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訴人乙○○
樓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2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