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固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9,300元(非財產權請求4,500元、財產權請求4,800元,合計9,30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上訴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