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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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2號聲請人 羅价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泰安物業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薪資條影本、勞工保險卡影本、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8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除補正95年公會協商協議書及註記申請書影本、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影本、未成年子女學費收據影本、新光年年如意終身壽險保險單影本、保單貸款專用批註單影本、國泰人壽保險單影本外,迄未補正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稽),僅以陳報狀陳稱聲請人因公司內部作業關係以致失業,雖於97年8月間尋到工作,惟該工作收入不穩定,且聲請人7月份薪資已全數用於家用及小孩學費,致現無任何餘額可資支付郵務送達費4,080元,爰請求暫緩或免除繳納云云。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雖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更生,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餘地,不得據此作為請求暫緩或免除繳納之理由,而聲請人迄未補正郵務送達費,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哲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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