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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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 律師」,應更正為「熊家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裁判並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將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誤載為「蔡麗珠律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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