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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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81號上訴人即原告德安藥局代表人 蕭福村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109年度簡字第18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