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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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8號聲請人 朱登科 代理人 許玉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秋宿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核與票據法第120條規定之本票不符,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1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未載│360,000元│101年6月13日│TH0000000│││1││││││└─┴───────────┴───────────┴───────────┴────────────┴──┘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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