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七二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法官施俊堯
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