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零四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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