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告辰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吳雅筠 律師被告 張智人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張智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智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事實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