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公司登記事項表(應有解散(廢止)前公司董事(股東)之記載)。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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