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原告 黃一生 訴訟代理人 張美稚 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區○○○路○○號11樓之1,此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又查,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而經核原告所提出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1條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15條約定所載,雙方已就本件債務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該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等件附卷可佐,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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