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 楊婷雅 相對人 蔡瑞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3932號)之執行標的物非債務人即聲請人所有,聲請人願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院審查結果,目前兩造於本院並無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訴訟、請求或抗告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乃認與前揭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