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請人 王進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沈國肇 、 張俊光 、 范紀環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
三、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