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61號

原告 楊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被告 潘建廷

潘信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廷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但尚未繳足之裁判費,或提出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明確或有誤者,仍得重行核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判參照)。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多數固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認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且未定期限時,應可參照地役權權利價值不明之情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未定期限者並以7年計算其價值。惟上開適用之前提已指明限於「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規定:「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其權利價值為實物或非現行通用貨幣者,應由申請人按照申請時之價值折算為新臺幣,填入申請書適當欄內,再依法計收登記費。申請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設定或移轉登記,其權利價值不明者,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內自行加註,再依法計收登記費。前二項權利價值低於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百分之四時,以各該權利標的物之土地申報地價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百分之四為其一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以七年計算之價值標準計收登記費。」,其立法理由謂:配合不動產役權之客體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爰參照第48條規定,於第3項增列「或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等文字。又依第3項規定計收登記費者,係以申請人約定之權利價值為實物、非現行通用貨幣或不明而由申請人折算或自行加註者為限,如申請人於契約書已明確約定該權利之權利價值者,自應依土地法第76條規定以該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登記費,併予說明。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之規定,僅在處理計收登記規費之問題,非在於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之認定。再者,不得以兩造均未預納鑑定費用,即逕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亦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可參。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651地號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本件並無不得以鑑定、鑑價之方式調查仍不能查明,而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之情事,然原告並未提出由鑑定機關所作成之鑑定報告,陳報本件需役地因通行供役地所增加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實際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所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但尚未繳足之裁判費,或提出3間鑑定機構供本院選擇,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簡 字第 261 號裁定(112.05.09)[和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抗 字第 25 號(112.08.25)[撤回抗告]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簡 字第 261 號和解筆錄(113.07.19)[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