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楊政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止,按月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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