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李文平 即百晶企業社債務人 曾名黛 債務人 洪聖昆
一、㈠債務人李文平即百晶企業社、曾名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⑵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⑵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文平即百晶企業社、洪聖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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