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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