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3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方營造有限公司、祥
  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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