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戰勝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送達代收人馬佳瑩住被告甲○○住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