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持有手槍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有期徒刑4年││││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4.07.24│94.07.06│94年7月中旬某日至│││││94年10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69號│字第16142號│字第39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30│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號│193號│22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07│98.10.29│98.12.31│├─┼──────┼─────────┼─────────┼─────────┤│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98年度上更一字第││││5978號│193號│228號││決├──────┼─────────┼─────────┼─────────┤││判決│98.10.15│98.11.13│99.01.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13715號│執字第14731號│執字第1449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給股│││││(執畢日期: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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