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陳延昭 被告 施勝豐
簡宜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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