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岡山營區第二大乙○○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