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7年9月11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程式。經查,上訴人就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佐,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後段、第466條之1第4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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