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並未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及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文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以彰院民仁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函命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函已於97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依首開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