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11號

原告 連品昱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旨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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