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19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諭知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於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准予交保。
二、茲以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獲,此有傳票、拘票、通知書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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