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1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建物基地坐落「慶南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慶豐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