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炳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簽名欄內關於「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m」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內關於「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m」之記載,顯係「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之誤寫(電腦排版因素吃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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