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罪嫌重大,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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