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家伃 被告 李育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佳慧